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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就业歧视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就业歧视应定位为群体利益冲突而非单纯的个体利益冲突。目前将就业歧视视为单纯的个体利益冲突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未能反映其中的群体利益冲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保护法益应为群体化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业歧视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

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一,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不应因与劳动素质和能力无关的个人身体特征和社会特征而受到歧视。平等就业权虽然以权利命名,但与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这些法定权利类型不同,实质上属于一种法益。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人格尊严、就业机会两位一体的利益集合。其二,就业歧视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就业歧视关乎宪法基本人权的实现,关系到国民的尊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就业歧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正义的价值要求工作岗位都平等受到应有待遇。因此,就业歧视既关涉私人权利争议,又带有社会公共属性。群体化的社会利益应透过立法上升为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