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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解决职业病问题的建议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以最低的资源消耗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合法需求,实现法律保障和约束下的资源优化配置,即为法律上的效率。其中包含法律本身运行所需的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即法律本身的效率问题。高效的实现,需以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为基石,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在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制中的高效原则,强调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致力于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效率。便民原则,虽然常适用于行政许可法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应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但其一直被视为我国“乡土化的法律传统”象征,影响着法律实践工作。在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制中的便民原则,强调要以劳动者为核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以便利的方式实现,符合为民、利民的价值趋向。实质上,高效与便民原则内化于一致的目标,即统一追求效率的提高。

  简言之,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制度中,对于用人单位异议权的行使仍存在效率问题。《职防法》第49条第4款赋予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对仲裁裁决起诉的权利。据此,用人单位行使异议权、提起诉讼的期间的起始点只能是诊断或鉴定程序结束之日。经过漫长的诊断、二次鉴定程序之后再度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并不符合高效便民理念。劳动仲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效果。对此,可探索构建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段时间内即可起诉的程序,缩短劳动仲裁争议处理周期。同时,还可通过合并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方式,使得多种鉴定结论能同步作出,从而简化现行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审理程序,也能加快劳动仲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