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债务案例,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2月21日间,池某夫妇从郭某处分六次共借得钱款22万元,由于双方关系要好,借条并未载明利息,只是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该长沙债务案中池某夫妇在每笔借款发生后,均有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郭某支付钱款直至2014年5月14日。后郭某多次向其催讨本金及利息,均无果。于是郭某将该长沙债务案诉至法院,要求池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14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该长沙债务案中借贷双方虽仅口头约定利息,未在借条中明确写明,但是根据郭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在每次借款后,池某夫妇均向郭某规律性地按照借款金额2%支付利息款,符合郭某所叙的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据此,法院认定,该长沙债务案中池某以其行为表示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依法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长沙债务中出于信任关系,很多借款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没有写借条。有些则是写了借条并未写明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这就留下了纠纷隐患。不是所有口头约定的利息都能获得支持,如果未写明利息,又无支付凭证。那么主张的利息将得不到支持!所以,切记:在借款时一定要正确书写借条,包括字词的正确运用、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关于借款利息一定要在书写借条时写明。钱款往来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且留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