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小李借给好友小张10万元,说好年底归还。因为是多年好友,出于信任,小李没有要求小张签订书面的武汉债务借款合同,只是在交付10万元给小张时找了共同的朋友老吴做见证人。到了年底,小李向小张提出还钱的事,小张坦言周转不灵,请小李再等等。又过了两年,小张迟迟不还。小李多次要钱未果,现诉至法院,老吴表示愿意作证。该武汉债务案例法院会支持吗?
该武汉债务案例的法律分析:一般武汉债务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自己所提出的主张的相关有力证据,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证据即定案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真实材料。诉讼请求欲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看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是否可以组成逻辑一致的证据链。
从法理角度讲,证据的证明力是有一定区别的,证据分很多种类,不是任何证据都可以做定案依据。本武汉债务案中,小李没有和小张签订借款合同,只有老吴的证人证言,没有直接证据,就需要间接证据在环环相扣的情形下,才能证明事实之所存在。如果小张在法庭上自认借款事实,法院可直接判令小张限期还款。如果小张在法庭上不认可借款事实,只有老吴的证人证言,假设老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小张又没有相反证据来推翻老吴的证人证言,那么老吴的证言法院是可以采纳的。
律师:建议大家在借出钱款时,尽量留存直接、原始、一手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