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房屋信息的范围
1.除一般的地址、面积等信息外,要考虑:不属于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对象(如顶层、外立面、停车区等);对于重点的,可专门列出来。例如,明确列明承租人可以使用的广告展示位(2)可以配合平面示意图。示意图可作为合同附件。
2.注意面积测算与补差的问题。
实践中大量的租赁虽然是基于面积,但双方已经确定了一个总租金标准,无意再按实测面积调整,那么在合同中如果提到“面积”或“租金单价标准”(例如,每平方米每天10元),其实又是以总租金为最终标准,此时应加上一句:双方确认以现有租赁房屋为准.租金不再因实测面积误差而调整。
3.租赁房屋瑕疵披露。
例如.房屋哪一部分存在问题,哪一部分不能正常使用,不能用于工商注册等。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这些瑕疵最好在合同中披露。
二.租金条款
实务中租金的模式大概可分为:固定,“部分固定+部分浮动”,“浮动+保底”。完全浮动的租金比较少见。
三.税费负担条款
目前的房屋租赁.大量租赁合同并不正常开具发票,各方没有也无意缴纳税费、律师在起草审查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应对,否则就是租赁合同起草审查的一个疏漏。
(1)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出租人有义务开具发票并承担税费,即约定的租金视为含税。
当事人约定不开发票、不缴纳税费严格来说是无效的、但是当事人约定“如果开发票,由哪一方承担税费”是有效的。
(2)实务中的一般做法。
承租人为个人时,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多数情况应当约定“如需要开发票、由承租人另外承担税费”;多数情况下承租人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如不接受则需修改。
承租人为公司时,一般需要开具发票,税费承担事宜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此时需要询问当事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由承租人另外承担税费”还是“出租人应开具发票并承担税费”。多数情况下应该约定:出租人应开具发票并自行承担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