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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问题,有观点认为忠实协议的约定实际上是财产给付的一个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笔者认为,该观点具有片面性,未看到协议中具有的两个法律关系——精神给付和财产给付。如果将忠实义务仅仅作为一个延缓条件,则忠实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赔偿性的给付标的,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就是这一赔偿效果,这从根本上就背离了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的初衷——即维系夫妻关系的稳定性。
在此有必要对夫妻忠实协议问题进行概括梳理,以达到统一认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认定的困境。
其一,夫妻忠实协议的本质就是以保持配偶双方情感为存在依据、其内容为配偶应忠于双方的情感,若一方有背叛行为则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的约定。
其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认定:夫妻忠实协议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以忠实义务为内容的精神给付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身份性;第二个法律关系可以是财产给付法律关系,也可以是身份性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常见的是财产给付法律关系。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因第二个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异。
其三,在判断配偶双方协议的效力问题上,一定要以该协议的性质为效力认定的依据:当忠实协议的第二个法律关系为财产性质,即夫妻忠诚协议的履行标的为财产给付而非人身权利时,其效力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只要不违反该规定,就应当肯定其效力;当忠实协议为纯粹的身份性协议时,即忠实协议的履行标的为人身权利时,协议由于违背了民法典合同编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