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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车
作者:李书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08日
2004年12月2日14时20分,司机张某驾驶该小区物业公司使用的、已停驶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在该小区一栋楼前的马路右侧头西尾东停靠,下车检查污水井情况。交通事故当事人郭先生醉酒后,骑自行车逆行顺马路陡坡冲下,迎面撞在停靠在路边的清洁作业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2004年12月17日,某交通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先生违反“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定,且酒后驾驶,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04年12月16日郭先生的姐姐领取了物业公司支付给郭家的1.5万元。郭先生的母亲和女儿痛失亲人,心有不甘,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醉酒骑自行车靠左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郭先生的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机驾驶停驶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确认。司机张某与郭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是为物业公司履行职务期间,故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其服务单位承担。原告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应按照司机所负责任的比例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数额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某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祖孙二人各5000元。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涉及四个要素: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原因是车辆有过错或发生意外。首先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车辆,如果完全是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其次是发生在道路上,车辆只要是在道路上,无论处于运行状态,还是静止状态都可能发生本法调整的交通事故,但如果车辆是在车库里等非道路环境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可见,即使是停放在道路上的静态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分配。因为即使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它所处的环境则是运动状态,车辆作为体积大、硬度强的物体,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仍然构成一种危险,所以当它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仍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作业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这辆车已经办理了停驶手续,却被开了出来用于作业,且挂上了其他车的牌照,即一辆本应停在车库里的车出现在道路上,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有联系的,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郭先生醉酒后逆向行驶,从陡坡冲下,撞在车上,导致死亡,其行为严重违法,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双方按此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则郭先生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负次要责任。依照过失相抵,物业公司对郭先生的死亡应承担小于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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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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