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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罪名也要防范减弱威慑力度
作者:李书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26日
减少死刑罪名也要防范减弱威慑力度
20100826 09:06 
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等于刑罚可以减少威慑力度。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罚如果过于轻缓,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度,则犯罪者本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受害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抚慰而可能对社会产生仇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824日《羊城晚报》)
人类社会向文明演变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刑罚由残酷逐步走向轻缓的进程,而死刑的减少与废除,则是刑罚向文明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际特赦组织公布的2009年全球死刑报告显示,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8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
中国立法者对待死刑的态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符合刑罚文明与人道的方向。1979年的刑法,对未成人、孕妇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后,适当地减少了死刑的罪名,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判处死缓后执行死刑的条件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上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程序上更加严格。此次刑法修正案同样在两方面体现对减少死刑:其一是再次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如盗窃罪等13个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占死刑68个罪名总数的19.1%;其二是进一步缩小被执行主体范围,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等于刑罚可以减少威慑力度。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罚如果过于轻缓,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度,则犯罪者本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受害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抚慰而可能对社会产生仇视。失去应有威慑力度的刑罚,将让刑罚的功能丧失殆尽。事实上,许多民众也担心,减少死刑的适用,会不会减弱刑罚的威慑力呢?
从总体上讲,此次刑法修正案并不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废除死刑的13个罪名,在实践中本身适用死刑就特别少,废除死刑对社会产生的震动不大;鉴于75岁以上老人意识和意志等各方面都有所下降,而且这部分人群严重犯罪的数量极少,废除死刑,不会对其他人产生鼓励作用,也能为社会所理解。
但是,从长远来看,在减少死刑的大背景下,要保持刑罚应有的威慑力,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做好两个课题。一是死刑逐渐减少之时,无期徒刑和长期刑必须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目前而言,我国的无期徒刑通常在服刑2年后就可以减为1520年,最短的在服刑12年后就可以出狱或者假释;而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最长20年,经过减刑后,实际所服的期限也是有限的。这样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此次刑法修正案也将数罪并罚最长改为25年,显然对此问题有所察觉,但其服刑年限似应更长为妥。
再一个问题,刑罚威慑力并不仅在于刑罚的残酷性,也在于执行的严肃性。在死刑逐渐减少时,让现有的刑罚措施能发挥应有的威慑力,就应当在执行时不能具有随意性。目前,有些地方在刑罚执行上的随意性很大,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很宽松。此次刑法修正案规定,死缓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由原来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减为20年有期徒刑”。今后,对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也应当严格条件,甚至可以考虑设置“终生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以对付一些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但不适宜判决死刑的罪犯;对于保外就医,不仅要严格程序,也要考虑相应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保外就医不能成为一些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特别是贪官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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