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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庭审拾趣两则
作者:李书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09日
某县一当事人,与强制拆除民房的城管执法局人员发生纠纷,被公诉机关指控妨害公务罪起诉到法院,家属到省城请本律师为之辩护,第一次开庭控辩双方表现平平,第二次开庭当日,方知公诉机关期间下了大功夫,不只走马换将公诉科长亲自出庭担任公诉人,还安排执法局四个工作人员分别作为“受害人”和证人出庭,以充分证明被告人妨害了“公务”,使本律师顿感压力增大。好在想起了毛主席教导的“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和十六字作战方针,等待“受害人”、证人陈述完毕被告人如何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之后,本律师置其陈述而不理(理也没用人家早就准备你进一步询问了),突然问道:“你们执法局去拆人家的民房执行的是哪部法律?”“你拆房时向谁出示了执法证?”“在07年案发时执法局有强制拆除的资格吗?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同样的问题分别问了执法局出庭的四个人,四个执法局人员均语塞,法庭气氛不断活跃,发表质证意见经本律师一点,自我感觉豁然开朗:“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明,执法局人员强制拆房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即使被告妨害了这种违法的“公务”,也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呵呵,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对方的证人为我方的辩护添点彩,不亦乐乎!
庭后,公诉科长与辩护人热情握手:“欢迎再来本县!”棋逢对手之感。

  还是上例案子,“受害人”执法局工作人员周某某出庭指控。轮到本辩护人发问了,下面是本辩护人与“受害人”周某某的对话节选。
问:“案发时你带执法证了吗?”
答:“带了,装在兜里没拿出来。”
问:“没有丢失过吗?”
答:“没有。”
问:“在公安机关签字的询问笔录上你是这样讲的:‘我06年底刚调到执法局,执法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县政府法制办为你出具的证明是这样写的:‘周某某的执法证丢失,正在补办过程中。’你刚才的回答和在公安机关的回答,哪个讲的是真话?哪个讲的是假话?”
答:“……我记不清了。”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在预先准备的辩护词之外又补充如下:
“‘受害人’周某某的两次陈述相互矛盾,至少有一次是虚假的。我们说,一碗面条里只要发现一条臭虫,这碗面条就要径直的倒掉而不需要再去寻找第二只。已经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本案中至少说了一次谎话,那么其关于‘受害’的陈述我们还能够相信吗?”
且不管判决结果如何,辩护人只是感觉,同情的天枰已经不向“受害人”倾斜,在庭审后押解犯罪嫌疑人退庭的过程中,辩护人感觉到了,法警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了特别的尊重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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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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