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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事案件审判之对策思考
作者:李书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16日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法院应及时调整审判对策,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切实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实行涉老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  
即在基层法院的民一庭设立老年案件合议庭,所有的老年案件均归口该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在审理好老年案件的同时,还应做好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为老年人开展特色服务等其他民事审判任务。合议庭应以维权为核心,针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较差的特殊性,建立“审判全程释明”的工作机制,强化庭审的教育功能,弘扬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优良传统,形成老年维权长效机制;以创新为突破,确立优先立案、方便诉讼、费用减免、及时审理和着重调解处理的符合老年案件特点的审判原则,并采用特殊的审判方法,实行上门服务、预约开庭,加强庭前准备工作和对老年人举证的引导,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以服务为根本,通过开设专门的老年人接待室、确立涉老案件联络制度等形式,切实拓展老年维权空间。  
推进涉老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改革涉老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目的是进一步便利老年人诉讼,依法加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庭前准备工作。加强思想疏通,提高当庭宣判率。老年案件多为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应具有自身特色。如按传统的把案情查情、是非分清、最后才开庭的庭审方式,易导致家庭成员间矛盾激化。因此要重视庭前的思想疏通工作,庭前摸清双方矛盾的症结,消除对立情绪,这样庭审中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庭审教育工作。庭审教育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庭审教育的主体要有针对性,不能拘泥于对子女的教育,也要有针对性地对老年人进行教育。二是庭审教育的方式方法宜灵活。可聘请老年陪审员参与庭审教育,教育可穿插于法庭调查过程中,亦可在调解阶段进行。三是对教育效果的判断,不能单纯看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痛下决心,有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进行回访,切实掌握案件履行情况。  
积极指导老年人举证。老年人因其自身特点,在举证责任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在老年案件审理中应重视引导老年人举证,对于老年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果有必要收集的,法院及时出面调查。  
加强涉老案件释明工作。引导老年当事人准确表达其意愿,对于一些相关法律及有关诉讼事务性的问题,采用告知、说明、解惑的方式加以释明,从而确保了审理的全面性与公正性,降低因老人所处的种种弱势而有可能导致的败诉风险。  
关注精神赡养的要求。在审理中寻求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的最佳途径,可灵活适用法律,关注精神赡养的要求。具体做法有两条:一是教育子女在照料老人生活的同时,关心老人的精神世界;二是判决时尽量考虑精神赡养问题,判决老人随与其关系较好的子女共同生活,适量增加其他子女的赡养费。  
延展涉老民事审判服务功能  
在做好涉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老年合议庭要积极主动延伸服务功能,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工作扩大到庭外。  
开设老年人接待室。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对老年人来信、来访咨询,热心接待、耐心听取、诚心处理,属于职权范围的,尽快采取办法予以解决,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老人解决问题的途径,指导老年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社区联络工作。主动为老年人提供帮助,通过法官定点联系社区的方式,定期社区走访,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开通护老维权热线,印制老年维权热线联系卡,分发到社区老人手中,使老年人能方便、快捷地通过热线与法官进行交流,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定期深入社区、企业、养老院、老年大学等地开展法律讲座,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现场开庭,为街道及社区的老年工作者举办法律培训班,选择特定节假日、老人节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在街头解答群众咨询,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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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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