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院长招儿子不对 “有关规定”更不对
作者:李书华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12日
“有关规定”给出了这么多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这就变相允许了“就业腐败”。
新华社8月8日追踪报道了“广东东源县‘法院院长招录儿子’事件”,这件事法院院长明显做得不对,但是,“有关规定”更不对。
首先,当地招录财政供养人员之所以不用考,依据的是县“有关规定”:每个单位按照公务员人数的10%到15%配备后勤服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发;对于工勤编制人员的招聘,县人事局没有任何权限和要求,全由用工单位自行决定。县法院招录院长儿子就是如此。试想,如果“有关规定”没有给出这些名额,院长招儿会成功吗?
其次,“党组成员一致通过”也符合“有关规定”。据说,当时法院有工勤编制的空缺,院长在党组会议上提出将其子招进来,7名党组成员“一致通过”。甚至东源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法院党组讨论通过,报人事局核准,劳动部门办的手续。”既然“法院党组讨论通过”,既然是集体的决定,既然合乎程序,院长的儿子成为法院正式员工也就水到渠成。
这样看就不能怪人家院长了,他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何必大惊小怪。
要想消除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腐败”现象,首当其冲要改一改“有关规定”。
第一,要消除所谓的“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如果“有关规定”不给出这些财政后勤人员指标,院长也不会把儿子安排进来“吃皇粮”。然而,“有关规定”给出了这么多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这就变相允许了“就业腐败”。因此,消除“就业腐败”,增加机会公平,改变“有关规定”势在必行。
第二,要消除“党组成员一致通过”的旧规,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如今的许多机关单位还在延续传统的“有关规定”,认为只要集体研究通过,事情就定下来了,少数人常常藐视法律法规,借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利益之实。众所周知,由于一把手主持会议,其他党组成员怎敢不“一致通过”。然而,根据《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直系血亲等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法院院长作为“一把手”,主持会议并做出录用决策,显然违背上述规定。同样也有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任职。
总之,只有清除“有关规定”,完善法律并严格遵守,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就业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