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4%年利率已成历史,如今各类合同的逾期付款利率具体标准
不仅是民间借贷,包括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的欠款逾期利息都不再适用24%年利率。
序言:今年8月20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年利率),即使合同有约定24%年利率或者更高。2020年之后,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是大幅下调各类合同的逾期付款利息。下调后的标准是多少?每种合同类的逾期利率都不一样,答案请看正文。
参考案例、观点来源:
(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买卖合同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 2020年7月第一版
正文:历史回顾
一、2020年之前,无论是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等等合同类的逾期付款利息,都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1、借贷类的合同利率可以直接适用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24%和36%的利率。
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2017年最高院的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虽然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旧款),可见,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原告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3、关于买卖合同,我们来看看之前2018年最高院的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163号:
该案例中对于24%年利率违约金的看法如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定违约金以保留案涉合同约定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迟延付款天数及年利率24%计算,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例认为“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可以适用24%年利率的标准”。
2020年,一切都大不一样了
二、2019年12月颁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之后,2020年开始,全国法院的审判方向就趋向于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2020年8月20号,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年利率)。
1、《九民会纪要》第50条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直接给出答案: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24%年利率的违约金标准,该约定视为无效。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也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2020年之后,一般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能适用1.95倍LPR的标准(年利率7.5075%)。
LPR这个是银行利率的简称,但是1.95这个数字那么怪的?怎么来的?
首先,“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24条: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然后,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这个罚息的规定是17年前制定的 《银发[2003]251号》,感觉法治的车轮在倒退.........一去就是17年(表情),这样罚息最高就是1.5倍LPR了。
最后,《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所谓的损失就是1.5倍LPR的利息损失,1.5乘以0.3等于0.45,1.5+0.45=1.95.
我理解了,各位理解了吗?
2、至于其他的各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17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它就比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少了“按照罚息利率”来计算这一步。所以凡是少了“按照罚息利率”规定的合同类法规,该种类的合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1.3倍LPR。2017年的时候都是用24%年利率了,今年又变成1.3倍。法治的车轮,为了全国经济的战略性发展,是在以退为进。
三、以上的标准只适用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未对逾期利息做约定的,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年利率18.25%),这可比1.95倍的LPR要高好几倍了。
这算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照顾吧,为人民服务,把权利关进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