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分享给大家的是2个不同的案例,由于都是经过一线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生效判决书,但是判决结果却相反,加上如今《民法典》的施行,《侵权责任法》的废止,所以非常值得拿出来分享。
案号: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4525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428号
案情简介:
1、深圳市的原告龚某与被告徐某相约至宝安区中山某篮球场打球,打球过程中,龚某头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在认定龚某、徐某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徐某承担30%的无过错责任。
2、上海市的原告覃某在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中,遭受被告刘某碰撞导致受伤,花去2万多元的医疗费。法院在认定原告、被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刘某无需赔偿原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打篮球致人受伤,在球友均无故意犯规的情况下,一个判决球友赔钱,另一个判决球友无需赔钱。这并非同案不同判的典型错案,而是非常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决。由于这两个案例都是2021年之前生效的,均是适用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的情况下,这才导致了2个不同的判决结果,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就在于:伤者受的伤是否“过重”。伤情程度的不同,法官的判决就会有所不同。
我国并非判例法的国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情况,那么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很可能就是“被告无需赔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重点——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也叫自愿承担危险,旧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本条是《民法典》的第一次明确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构成要件是:
1、这项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致人受伤,比如具有身体对抗性的球类活动:篮球、足球、橄榄球,或者蹦极、攀岩、跑酷、潜水这类挑战人类身体极限的活动;
2、受害者对这类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意识,但是仍然自愿参加,适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只要其对文体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就行;
3、受害人参加活动,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综上,《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运动员受伤的,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