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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土地补偿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许正文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5日
土地补偿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如上所述,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性质。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
目前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为个人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11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