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关于“傍名牌”行为的思考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一)“傍名牌”行为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说,“傍名牌”行为直接损害了受害商品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显著性和识别性是商标的两个基本特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又密切凉席,相互统一于商标之中。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别不同的企业的商品。特定的商品总是同特定的商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靠这些商标人们从众多商品中选择某一商品。有次派生了商标的另一功能——帮助人们了解商品的来源。商标可以确保稳定用户,当消费者每次重返市场时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相同的商品,有次降低消费者进入市场的“寻找费用”,并组织可能对市场商品的混淆。商标的专用权禁止毫无顾忌的商人利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销售低劣的相似商品,来阻止不正当的获利。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傍名牌”行为构成违法的根据在于:第一,向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源做了虚假表示,欺骗了消费者。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别其他商品,进而降低消费者在商场中的“寻找费用”。而虚假地表示商品来源的信息,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这显然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虚假表示商品的来源信息,从消费者对商品建立的信任中获得利益。“傍名牌”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可以“搭便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名消费者使用商标提供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信息,同样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对商品有满意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这些商标,在将来更可能选择购买这一品牌。而且,消费者还会向他们的亲戚朋友推荐这些品牌,从而使这些品牌的商标的识别性越来越强。一个商标给消费者提供了合适的方法来区分他喜欢或不喜欢的商品,销售者通过利用商标来获得以前销售所创造的利益。这本来是很公平的做法。而“傍名牌”则破坏了这种公平,不劳而获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质量信息获取属于他人的利益,违背了基本的公平理念,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知名企业权益,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扰乱公平的市场秩序,也挑战了法律至上的权威。
(二)“傍名牌”行为的表现
由于目前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两者适用的法律体系不一,登记制度不同,虽然同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两者缺少有效衔接。一些经营者便利用这种脱节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漏,将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本企业的名称登记注册,然后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突出企业名称。有的甚至将他人驰名或者著名的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实施恶意侵权行为。今年来,这种“傍名牌”行为呈扩散趋势。主要表现为:
第一,打擦边球。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商标而购买。第二,将一些名牌商标或致命企业字号拿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常见地区是香港)注册成为企业字号或商标。第三,将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使用”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凸显傍有名牌字眼的境外企业名称。第四,在境外先注册一个名称与国际名牌相似的公司,然后再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的字样,让消费者产生国际名牌公司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的错觉。第五,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境外注册“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下来后由该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另一境外注册的某公司为其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平面海报、包装上打上“某某战略合作伙伴”的字样及标志图案组合。第六,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两个或者多个商标,再将两个或者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三)“傍名牌”行为的危害
“傍名牌”企业的这种行为,其主观上的恶意,是窃取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市场混乱,同时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及时铲除和制裁,其巧取豪夺谋取暴利的扩散作用和示范效应将贻害无穷。具体说来,这些危害表现在:
第一,严重损害了驰(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创名牌,需要多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一旦被假冒、仿冒后,就可能在很多的时间内被搞臭搞垮。第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消费者没有辨别的能力,其所购买的所谓“名牌”商品基本上都以为它是真正的名牌产品,事后才感觉上当受骗,商品的品质与正品差别巨大,而商品的标牌与正品差别极小,消费者找到商家找说法,而商家往往找出各种理由推卸责任。第三,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傍名牌”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和商标侵权问题。往往是一家企业苦心打造出的品牌在具有一定知名度后,马上被“傍名牌”商品仿冒侵权,令厂家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付诸东流,而维权之路更为漫长。
(四)避免“傍名牌”行为的保护措施
第一,商标注册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等执法部门要密切合作,联手开展“傍名牌”专项整治活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分别收到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是由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区划管理、分级登记。通常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对本区划外的多数企业的商标在相关行业中是否驰名或者知名无从知晓,印次很容易将他人驰名或者知名的文字商标作为另一家企业名称予以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印次,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网络,建立知名注册商标档案,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知名企业的优势,及时提供案件线索,使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惩治“傍名牌”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适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能,严厉打击“傍名牌”而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时纠正已经登记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侵害他人商标权益的企业名称。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知道知名品牌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侵权人索赔,以削弱其继续侵权的经济基础。
第三,知名品牌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要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反噬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全部作为申请注册保护。二是要将文字商标与本企业名称统一起来,以同时取得商标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则的双重保护。三是及时向执法机关申请保护商标权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