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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卖方原因未履行购房合同 买房人需付给中介佣金吗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6日
案例简介:卖方原因未履行购房合同,买房人需付给中介佣金吗
李某有房屋一套。2007年11月,张某、李某、某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某从李某处购买房屋,张某应当给付某中介公司服务佣金1.2万元,签订本合同当日,视为代理服务成功,张某有支付服务佣金的义务。当日,张某给付某中介公司服务佣金1.1万元。在审理中,张某和某中介公司提出因李某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张。
法院判决:中介服务完成,买方应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某与某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当日,视为代理服务成功,张某应当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佣金。现张某以李某不协助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由要求某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并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中介获得佣金的条件
中介公司则要求买方或卖方向其支付双倍佣金。”中介合同签订后,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的,其实质内容是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买方或卖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答,则毁约方必须即时付给中介公司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才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二手房买卖中,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在中介未促成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成立即房屋买卖成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往往有这样的约定,该条款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但是却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违约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这里的“合同成立”是指正式的用于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虽然不是以佣金的形式约定买卖双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否则中介公司只能要求买卖双方承担必要的费用。”即只有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正式合同未签订前发生纠纷,作为赔偿某房屋中介公司之损失,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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