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2日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所谓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或者在逃的
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指其身边有钱财、物品等来源不明物,或者多人结帮正当职业,四处流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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