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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条件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2日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扣留;'但本法第132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权的规定却没有使用“先行拘留”一词。一般认为,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特点,不宜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但也有意见认为,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适用的强制措施,既然检察机关有权使用,当然也就有先行拘留的权力,同时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需要先行拘留的情形。
  讨论检察机关有无先行拘留权,首先应该界定先行拘留的含义。关于先行拘留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先行拘留是指先于逮捕前拘留,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就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的一种措施,该措施在性质上和国外的“无证逮捕”“暂时逮捕”相当,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如果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再正式办理逮捕手续,所以先行拘留是指先于逮捕前拘留。第二种意见认为先行拘留是指先于立案前拘
  留,即在紧急情况下先把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


  本法规定的先行拘留,是指先于立案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才是合法的,但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犯罪,不采取紧急措施,不足以及时制止其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立法给予先行拘留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不宜先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特点不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先发现犯罪事实,再确定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先行拘留,一般不会造成错案,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先知晓被举报人,再去调查涉嫌犯罪事实,这时若对被举报人作先行拘留,可能会办成错案。所以,不能认为公安机关有时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当然也可以先行拘留。
  实际上,公安机关先于立案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比较少。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虽然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样应该对该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后拘留起来,已不是立案前拘留。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才存在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就先拘留起来的情况,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一般不会有这种情况。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而本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两种情形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这两条规定的区别有三处:一是适用范围不同,一个是七种情形,一个是两种情形;二是拘留对象的称谓不同,一个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三是拘留的要求不同,一个是“先行拘留”,一个是“拘留”。这三点不同,说明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先行拘留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贯强调初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与本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初查阶段确实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况,如正在调查被举报人时发现其有可能自杀、逃跑等等,这时要在采取拘留措施的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本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本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第4项、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都是属于紧急情形,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没有权力决定拘留。法律这样规定,是和拘留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特点相适应的。拘留是针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这些犯罪案件的主体有姓名、工作单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时,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现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后被发现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的案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有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紧急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时,才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但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依据本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若遇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执行拘留由公安机关进行,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保证执法的统一性,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有可能遇有暴力抵抗等情况,公安机关具有相当的人力、物力条件,能够胜任此项工作。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他们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如果必要,也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和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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