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仓单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3日
物流公司接受仓储物的,物流公司作为仓储保管人有义务出具仓单(《合同法》第385条)。与海运提单有些类似,仓单既是仓储合同的证明,也是仓储物的收据,仓单亦可以转让,只是转让的方式与提单有些不同。
一、仓单的转让
《合同法》第387 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仓单的可转让性。但是仓单与提单的转让不同。提单转让不需事先通知承运人,转让人背书并交付即可。而仓单的转让需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存货人必须在仓单上背书;其二,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存货人向受让人交付仓单。未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提货权。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这一法律要求本身,意味着仓单转让或者质押,须取得保管人的正式同意。
二、仓单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仓单内容瑕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6 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如仓单未载明以上重要事项,则仓单内容出现瑕疵,仓单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可能出现额外风险。为此,受让人在受让仓单前,应向转让人及保管人核实实际货物的状况以及转让方有否未尽义务及其金额,以便在转让合同中加以决定。
2.仓储费用
仓单受让人应确定仓单仓储费的支付情况,并且应在仓单上予以明确记载,否则,仓单受让人在提货时,可能需要承担未付的仓储费,保管人可以留置权对抗仓单受让人。
3.仓储物保险
仓储物如已经办理保险,一般已在仓单上注明,仓单受让人应注意是否会自动取得仓单上的保险利益,并且需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通知保险人。
4.储存期间
仓单应明确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否则会致存储物过期的风险。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如果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因此仓单受让人应注意拟转让的仓单上是否已记载适当的储存期间,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结语
仓单转让的必备条件——背书和签章,这个双重保障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仓单受让人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签订仓储合同的当事双方是存货人和保管人,而不是仓单受让人,因此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基于其对于交易信息的相对缺乏而处于较弱势地位,仓单持有人仍需注意防范诸如仓单内容瑕疵、仓单无效、承担仓储费用以及支付保险费用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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