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失的距离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4日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责任并存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因产品质量争议而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一方对法律关系确定及法律适用享有选择权。受害方可以基于合同关系选择违约之诉,或者基于权利受侵害事实选择侵权之诉。当选择侵权之诉,受害方可以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既可以选择向产品销售者提出索赔,亦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提出索赔,或同时向产品销售者及生产者提出索赔。
司法实践中,在受害方因上述民事责任竞合情形,对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完成初始诉讼后,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之间再依据产品责任进行追责时,将存在如下两种模式:
其一,受损害方以侵权之诉向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完成索赔后,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之间依据产品责任进行的责任追究。
在此模式下,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及追偿模式较为清晰,在先侵权之诉案件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损害事实、赔偿范围及金额,基本可以作为后续侵权之诉的证据直接予以采信。
其二,受损害方以违约之诉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违约赔偿后,生产者与销售之间依据产品责任进行的责任追究。
在此模式下,鉴于在先诉讼系违约之诉,该违约之诉确认的系合同责任而非侵权民事责任。受限于此,在先违约之诉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损害事实、损失或赔偿金额不得作为后续侵权之诉相关争议的证据直接被采信。
案 例
某设备生产厂商(简称“A公司”)与初始使用方(简称“B公司”)签订了设备设计供应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大型成套设备,在设备尚未完全交付尚处于安装阶段,B公司将该套设备整体转让给实际使用方(简称“C公司”)。设备安装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C公司进行正常投产使用。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设备出现故障,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遂C公司向B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包括维修、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时段所致经营损失等在内的各项损失。经法院审理,支持C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向C公司承担的维修、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时段所致经营损失、及检验费、诉讼费等各项损失。B公司据此向A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A公司赔偿其在与C公司之间诉讼案中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即反映了在实际使用方(受损害方)以违约为由,向销售方索赔后,销售方是否有权以其承担之违约赔偿责任作为生产方产品责任所致侵权损失,向生产方索赔问题。
在该等情形下,我们认为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
1 行为人所承担之违约责任不能同时形成其合法利益的损失
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源自其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实质为对违约方的惩罚与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致利益损失的填补。
依据以上理由,违约责任既然被立法设计为对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则不应当认为违约责任同时又可以被认定为违约方的损失,即其合法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一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不可能涉足另一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B公司在与C公司合同关系中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其双方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应当转化为B公司在与A公司侵权关系中的损失或权利依据。
2 法律排除了行为人以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另一方当事人索赔的可能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只有在产品侵权责任追偿程序下,当事人因产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只有当C公司以产品责任对B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并索赔之后,B公司才有权以产品责任向A公司追偿。
由于C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赔偿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因此B公司无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向A公司追偿。同样由于C公司已经以违约为由主张了相应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权利主体特定的现实,B公司已无权就C公司所主张权利转而向A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的认定
法院最终认为,B公司在与C公司违约纠纷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与A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将其违约损失纳入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范围。
综上,如果实际使用方以违约之诉向销售方主张违约责任损失,则该等损失不能等同于销售方因生产方产品责任所致财产损失。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应当或依据其与生产方之间的合同,向生产方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或以侵权为由向生厂方提起侵权之诉。在侵权之诉中,销售方仍应就侵权责任的构成、损害结果及损失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销售方对实际使用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能被认定为其侵权之诉中诉称的损失。在先违约之诉案件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违约赔偿范围及金额,不得作为后续侵权之诉所涉损失范围及金额的证据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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