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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大寒日里的日照标准,你家达标了吗?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高楼大厦纷纷拔地而起。人们在享受着现代城市便利生活的同时,也日益感受到居住空间的紧张和压抑。不同楼宇间的阳光普照成了问题所在,阳光权引发的纠纷开始增多。
一、阳光权的法理基础
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对生命及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阳光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比如与之关系甚为密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就没有将之纳入进去(但属环境保护应有之义),而是通过相邻关系对日照权进行了规定,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得日光照射的权利,习惯上一般称为阳光权。
阳光权最早见于1970年日本国会修订的《建筑标准法》和《城市规划法》中,后为各国立法所仿效。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对阳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更早一些,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作了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阳光权的法理基础,除此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也对阳光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如通常情况下保证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这些规定则成为法院判断阳光权是否受到侵害而应得到赔偿的标准。
二、侵害阳光权的表现形式及实践认定
实践中,阳光权受到侵害常常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建筑物属于违建。违建产生的原因有可能是开发商在建楼时未获得规划部门审批,也有可能是开发商获得规划审批后擅自改变规划。不过,这种违建侵权的情形现在越来越少见,即使发生,受害人也比较容易维权,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开发商拆除违章建筑或对自己作出赔偿,一般都能获得解决。
第二种情形是建筑物规划审批手续齐全,施工中也未擅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限制了相邻方的阳光权。此种情形下,建筑物本身合法,对相邻方阳光权所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进行实际测量,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结合上文所述的标准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相邻方在大寒日日照时间小于了2小时,则可以认为该建筑物构成了对相邻方阳光权的侵害。如2015年11月23日宣判的“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阳光权案,主审法官便采用了上述判断标准,认为紫峰大厦导致相邻方(即原告)住宅低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应当补偿,最后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权利人10万元,凸显了阳光权的价值。
当然,如果大寒日日照时间在2小时以上,虽然客观上对相邻方的阳光权也构成了影响,但是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特点,相邻方亦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此时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人则不必对相邻方进行赔偿。
三、侵害阳光权的赔偿标准
现行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制度并未对侵害阳光权的赔偿标准进行规定,操作时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确定为每平方米补偿一定数额的标准进行计算,比如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再乘以相应的面积;有的依据日照时间减少由此增加的电量消耗进行按日进行补偿;有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减值损失进行计算……
从理论上来说,阳光权的赔偿应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时间及面积等因素。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以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在上述“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阳光权案中,法官便结合权利人房屋日照减少的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房屋价值的影响等相关因素,最终支持了权利人诉请所提出的10万元赔偿金额。
四、阳光权所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
1、阳光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双方可选择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调解,如由居委会、物业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固定证据,向法院起诉。
2、阳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上文已述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阳光权纠纷实际上是一种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阳光权纠纷有无诉讼时效限制
“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阳光权案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就理论层面来讲,因阳光权纠纷中权利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而有关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阳光权纠纷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4、阳光权纠纷中,权利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在现行法律中,阳光权虽内含人格利益,但本质上还是因不动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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