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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系效应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系效应

事实上,《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将引发体系效应。

        首先,《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能推动后续立法。人体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尽管可以给人类的健康带来福音,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它也会引发多维风险,其中最为典型的无疑属“脱靶(off-target)”效应。其损害不仅可能发生于目标基因,而且还很可能导致其他基因的损伤,这就可能对基因编辑婴儿造成不可逆转的先天性损害。由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潜在影响很大,故而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势在必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数量繁多而且极其复杂,再加上实践中对此类活动存在争议,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故而立法者可能倾向于选择继续观察而非尽快立法。尽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可能会导致后续立法迟迟难以出台。由于这种难产必然意味着阶段性的无法可依,故而推动后续立法非常必要。尽管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表述的法律适用价值有限,因为其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具体指引。但对立法机关而言,情况就完全不同,因为该表述既是立法者的初步计划,也是立法者的庄严承诺。事实上,考虑到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套的情况下,本条的适用价值将非常有限,而这又会损害《民法典》的品质及立法者的权威,故而,本条一旦问世,立法者会更加积极地开展后续立法的制定工作。与此同时,由于《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为名的法律,而本条的调整范围又非常特殊,故而其在未来必将备受关注。学术界在讨论本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范围与基本框架等问题必然会被反复提及。显然,这能为后续立法提供智力支撑。从这个意义来看,正如当年《宪法》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一样,《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也将有力地推动后续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其次,《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能指引后续立法。由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一方面涉及人格尊严和人体健康,另一方面涉及科研自由,而这两者又都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故而更适合由宪法对其进行指引。但由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须保持其权威性与稳定性,其制定与修改程序极其严格,在这样的情况下,借助其他立法及时地发挥指引功能就是最优选择。不难想象,由于《民法典》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甚至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宪法功能[5],被誉为“民事宪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故而由其对后续立法进行指引最为适当。事实上,尽管本条并未直接列举后续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但其中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表述中其实都隐含有相关原则。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概括为严格依法原则、“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可概括为无损健康原则、“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可分别概括为伦理道德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换言之,从本条的表述来看,其将为后续立法提供有力的指引。 

        再次,《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能强化其治理功能,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由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而且有可能违背伦理道德甚至损害公共利益,故而必须确保此类活动有序发展。以传统观念视之,这是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公法的责任;但“在治理模式下,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变得模糊”[6]。事实上,随着《民法典》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此类活动有序发展也是其治理价值的体现。为充分发挥治理职能,《民法典》确有必要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等活动纳入调整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将产生体系效应,但仅仅依靠《民法典》并不能确保此类活动有序开展。事实上,由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本身就同时牵扯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再加上民事责任本身的威慑作用有限,故而,欲确保此类活动的有序开展,必须依靠多个部门法共同努力和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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