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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付房屋已八年,仍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案情简介:交付房屋已八年,仍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06年4月13日,崔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崔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屋,当日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50000元的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5年之内每年返还购房款12%的年租金给原告,购房五年后由某房地产公司原价回购。而实际上崔某只收到45860.37元的租金,现如今已超出约定的5年期限,崔某多次寻找某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年租金,却没有结果,且诉争房屋至今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崔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50000元。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有权随时以原价回购诉争房屋,该约定系双方对于自己权利的约定,而并非是自己的义务,在某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回购的情况下,崔某无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的。
法院判决: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该主张应予支持。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150000元,被告亦将诉争房屋向原告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有权要求交还房屋。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1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原告崔某与被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崔某购房款150000元。
律师说法: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当日将诉争房屋向原告间接交付,故原被告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被告应在诉争房屋交付后九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房屋自交付后已经长达八年之久,且至今尚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该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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