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捡拾他人手机并使用微信支付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姚雷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案例】
陈某于2019年6月乘坐地铁,发现被害人遗忘了一部手机,其随后将其藏匿在口袋中,据为己有,2019年7月陈某通过更改手机内微信支付密码的方式,消费支付绑定的信用卡,先后使用了5万元。
【分歧】
关于上述行为的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微信具有独立的支付地位,微信功能越来越强大,里面有信用卡还有借记卡等,陈某通过重置微信支付密码使用财产,并没有盗取使用信用卡密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交易行为的支付手段逐渐由传统的货币支付转向了虚拟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成为最常使用的支付工具。笔者认为,可以通俗地将微信支付平台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钱包,微信内的余额因此被视为钱包内的现金,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可被是为钱包内的银行卡和信用卡。
第二,使用微信支付之所以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及信用卡密码,依赖于微信和银行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涉及用户、银行、微信三方法律关系,陈某重置微信支付密码后并使用,微信在此过程只是一种支付工具、是信用卡一个通道,是连接使用者和银行的桥梁,其本质是使用信用卡;陈某捡拾他人手机并使用微信支付,本质上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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