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厕所的管理人未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导致受害人因化粪池盖板断裂溺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建物,其管理人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其所有的厕所及化粪池的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因化粪池盖板断裂造成受害人溺亡,管理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2. 因开发建设者、管理者、第三人及受害人共同原因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在划分各自承担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规避风险的能力、获益以及预期等因素
观点:因开发建设者、管理者、第三人及受害人共同原因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在划分各自承担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规避风险的能力、获益以及预期等因素。一般而言,要考察建筑物倒塌的真正原因是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管理者责任还是侵权人本人过错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并衡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 住宅护栏因年久失修而发生倒塌,致使受害人坠地死亡,建设单位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观点:建设单位将公有住宅出售后,仍应对住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护栏因年久失修而发生倒塌,表明建设单位未尽到足够的维修养护责任,存在过错,其应对受害人因护栏倒塌坠地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转租人和所有人没有履行房屋修缮的附随义务,致使房屋坍塌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观点:转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租赁物未通知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的所有人因疏于管理,并未履行自己对年久失修的出租房屋进行修缮的附随义务,致使租赁物房屋屋顶坍塌致受害人死亡的,转租人和所有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 劣质违章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拆除义务和管理义务,致使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观点:行为人私自修建劣质违章构筑物,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未尽到及时拆除义务和管理义务,致使儿童触碰后倒塌致死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屋买受人虽对劣质违章构筑物是事实上的借用关系,但其未及时处置,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儿童的父母监护不力,是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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