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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
作者:沈辉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02日
           包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了车祸,而保险公司对车祸损失拒绝赔偿,认为他属于无证驾驶。那么,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就等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否拒绝赔偿呢?
 
2011810日,包某驾驶小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东路某地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的蒋某驾驶的二轮骑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轻微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包某负主要责任,蒋某不负责任。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包某赔偿蒋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749元。就赔偿费的问题,包某多次与其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认为,包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属于无证驾驶,拒绝赔偿。包某无奈之下,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包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01420日至2011420日,事故发生后,但包某于2011812日换领了驾驶证,换领后的驾驶证有效期从2001420日起算。
 
法院认为,无证驾驶系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本案包某至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情况,不属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可以换证,事故发生后,包某换领了驾驶证,其换证的时间并未超过有效期一年,且换领驾照后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仍然是2001420日,与初始领驾照的起算时间相同,表明包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仍然有效。因此,保险公司以“驾照过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因此判保险公司赔偿包某4479元。
 
保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近日,在南通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包某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