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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研究强迫交易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作者:沈辉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13日

研究强迫交易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定义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判刑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