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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律师讲解交通保险误区之超额投保能降低风险系数
作者:沈辉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3日
  (作者来源:交通律师咨询网)
  对于汽车保额的确定,最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实际价值是多少就投保多少,一旦出险造成全车损毁可以得到足额赔付,消除后顾之忧。
  但是,有的车主为爱车投保时担心保障不足,一厢情愿认为“保得多就会赔得多”,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不可能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比如,一辆价值8万元的汽车投保了10万元的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汽车出险后的实际损失,即使发生全车全毁,最高赔付也不会超过8万元,即不可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之相反的是“不足额投保”,有的车主为了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10万元的车只投保8万元。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不足额投保”虽然省了保费,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就会得不到足额赔付。
  在汽车保险投保时,车主还应该避免重复保险。保险法规定,重复汽车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重复多次投保,也不会得到超额度的赔付。所以只要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就无需到另外的保险公司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