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作者:沈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如今古装电视剧层出不穷,宫斗戏更是广受大家的喜爱。宫斗戏中不乏怀孕嫔妃遭到谋害的情节,现实生活中,也常有孕妇遭受侵害的事情发生。确实,怀孕期间的胎儿比较虚弱,遇到一些冲击或其他的事故就有可能会发生危险。那么,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所以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但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的损害,出生后的婴儿有权主张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至胎儿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实务中的做法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的,或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也就是说婴儿对出生前在母体中受到的损害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对于其父因侵权而死亡的,婴儿也应该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
所以综上,胎儿期间不能主张权利;当胎儿出生成为婴儿后,有权对自己胎儿期间受到的侵害追溯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