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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证遗嘱有效也有可能无法继承
作者:沈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基本案情:


冯父早年丧偶,膝下共二女一子。2008年冯父因患病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表示其名下一处垂直式不动产在其过世后由儿子冯某一人继承。2014年,遗嘱所涉不动产遇旧城改造拆迁,冯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并置换取得了若干套商品房,产权依然登记于冯父名下。


2018年冯父去世后,冯某拿着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却被告知遗嘱虽有效,但不能按遗嘱继承而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手续。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认为,“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公证员表示,冯父在遗嘱中将不动产处分给了冯某后,又以产权置换协议形式同意将不动产拆迁。这应被视为冯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原不动产的灭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之规定,冯父所立公证遗嘱中的不动产被拆除后该遗嘱就被视为撤销了。


虽然原不动产被拆迁后冯父又置换取得若干商品房,但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些商品房与原不动产是为不同的物。对冯父而言,置换取得的商品房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


由于冯父在遗嘱中并未明确表示原不动产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公证处不能将产权调换房屋等同于遗嘱中的原不动产办理遗嘱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