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原创文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判断标准及其程序》
作者:何青超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股票公开转让,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翻遍《公司法》和《证券法》,找不到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个称谓和概念,因为制定《公司法》和《证券法》时,我国尚无“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也为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到今天,也才刚刚两年时间,笔者预计未来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将会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其内容纳入其中,但这不是笔者今天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及其程序。
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众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即使购买、出售的金额较大,也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重大资产重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动辄几十亿拿地,然而并不算重大资产重组,因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是日常经营行为。
判断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有两个,一个是资产总额,一个是资产净额,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较大区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判断标准有三个,除了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以外,还有营业收入指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构成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众公司的重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其次股东大会对决议进行表决,第三由股转公司审查或者证监会审核,第四步如涉及重大方案调整及撤回的处理,第五步是方案的实施,第六步是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
下面我们逐一展开分析:
一、董事会程序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已经完成对相关重组资产审计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或者估值报告进行披露,法律意见书是律师起草的,其他像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般是财务顾问公司起草,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还没有完成相关资产的审计,在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同时要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财务顾问预案的核查意见进行披露,在披露之后6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并将董事会决议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或者估值报告进行披露,并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安排。
二、股东大会程序
股东大会应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注意这里的10%以下的股东是不包括公司的董监高及其关联人以及持股10%以上股东的关联人。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关联人有关联关系,那么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
三、股转公司审查或者证监会审核程序
1、在不涉及公众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200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股转公司,股转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
2、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要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决议后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中止审核是出现客观情况,经申请或者依职权暂停审核,终止审核多为相关材料失去有效性终止进行审核,不予核准则多为实质性条件不符合标准被否。不管证监会作出何种决定,公众公司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如证监会作出的是不予核准的决定,则公众公司在不予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就没有必要再次提交申请文件了,三个月内证监会暂不受理重组申请。
3、要注意区分股转公司是对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审查,言外之意是材料完备,股转公司不持异议的,则公众公司可实施重组,证监会则是进行实质性审核。
四、重组方案实施程序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这里的及时实施具体时间期限并未明确规定,笔者预计在未来的监管问答中会进行明确。
五、财务顾问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期限是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构成借壳的,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财务顾问主要关注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并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以上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截至2016年8月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8147家,今年以来累计发行股票融资763.82亿元,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作用明显,新三板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准确把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及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何青超律师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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