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作者:何青超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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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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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以下
简称“ 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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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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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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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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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 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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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 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 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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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