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在校生实习生发生意外 能否申请工伤 雇主雇员关系 经济赔偿
作者:黄嘉坤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以上主体的职工或雇工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可以看出在校生实习期间,无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这并不说明在校生实习期间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实习期间在校生是可以认定为雇主雇员关系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存在故意或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