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HR必知的劳动合同终止10个问题(上篇)
作者:马强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劳动法讲习所会员群中经常会有HR朋友提出与劳动关系终止有关的问题,作者将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并编写以下10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HR朋友们。
1、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虽然有许多省市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此种程序办理的惩罚后果。仅有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1)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若员工2008年之前入职的,2008年之前的工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何理解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进行变动,从而引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作者认为,此处的劳动条件主要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有的HR朋友会问,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可不可以调岗调薪?可不可以变更工资结构?可不可以取消员工部分福利?作者建议不要在续签合同时变更原合同条件。
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员工能否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天津市在2013年出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法院判决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属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5、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在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服务期满,所以劳动者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因为企业属于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
作者:马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