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重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经律师全力辩护,检察院在两次退侦后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轻罪)起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森康等人有期刑期七个月,实现了羁押期间与判决刑期基本一致的辩护目标。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起,南宁市郊区某村村民因与附近的某采矿企业存在超面积开采占用农田、污染环境等问题引发纠纷,虽经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多次调解但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8年5月24日,采矿场为方便运输车辆通行对该村前乡道进行路面拓宽施工,村民们以纠纷没有解决以及施工占用村农地为由到场阻止施工,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造成村民电动车遭施工机械碾压、采矿场施工机械被砸,以及施工司机受伤的暴力事件。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参与冲突的村民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张某某等遂委托张鹏飞、高雪等律师为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南宁市某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最终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寻衅滋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思路:
如果按公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成立,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且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还有持械、人数众多等加重处罚的情节,可能面临2~3年的有期徒刑处罚。为此,辩护人张鹏飞等律师着重围绕案件事实做好以下主要工作:1、持续不断地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联系,指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阻止采矿场强行施工是维护村民集体利益,行为具有正当性,并非无故寻衅滋事。2、收集事发前村民就采矿场侵害村农地行为不断向政府部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纠纷的信访材料,同时通过多次走访事发地村民了解到案发时采矿场施工人员不听劝阻,强行碾压村民停放在路力的电动车,对引发本案负有重大过错等证据线索。3、辩护律师整理好对村民有利的可能变更指控罪名、减轻处罚的证据线索,与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给主办检察官,请求公诉机关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4、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协商,力求得到受害人谅解,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5、与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沟通,提出初步辩护意见,同时提议法庭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争取尽快判决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的情况下,接受了辩护律师提议,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评析:
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得到了从轻处罚,实现了羁押期间与判决刑期一样的辩护目标,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也从看守所释放后得以回家过春节,与亲人团聚。但是,辩护律师还是要提醒村民维权应通过合法、正当和平等方式进行,千万不要采取过激和暴力对抗手段,以免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