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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前提是保存好原始载体!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霍某与魏某是朋友关系,霍某向魏某借了5万块钱,魏某将钱款以现金形式当面交付给霍某,并签发了借条。后魏某不慎将借条遗失。由于借款双方在微信上也进行协商过,因此,魏某这边只能通过微信上的记录来确定双方存在有借贷关系,并且微信上霍某也承诺一个月内将归还钱款,并对魏某表示了感谢。
但是,霍某对其借贷关系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了抗辩,说自己从未借过魏某5万块钱,并不认同微信借款记录的截图,认为自己从未在微信上和魏某协商过借款的事情。
魏某也仅能提供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又因为原承载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毁损,不能够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来证明相关的借款内容。根据民间借贷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间现贷中举证责任的规定,主张诉求的一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魏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认同度比较低,因为电子证据极其容易篡改,所以实务中在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时,要求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同时提供承载原始证据的手机。


本案中,魏某虽然能够提供聊天记录的截图,但是聊天记录通过PS等手段就可以直接篡改,且魏某不能提供原始承载聊天记录的手机,所以在本案中,法官对于其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进行不予认可。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佐证的情况下,或者没有直接证据,仅能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承载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比如能够提供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第二,要证明聊天记录的对方就是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就是该微信号的实际使用者。第三,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可以随便删除聊天记录中的某一项内容,断章取义,否则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将被质疑,其证据将不会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