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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子女抚养权的另外几个考量标准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之前的文章中讲解了法院对于抚养权纠纷,在判决时的考量标准。一方面是根据孩子哪一方根据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来综合考量,比如双方的经济情况,能家庭环境等等,另一方面,对于年幼的孩子,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但事实上,子女的年龄并非是法院绝对考量的因素,年幼的孩子也不一定一定归母亲抚养。
孩子的年龄是法官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绝对的参考因素,假如是两周以内的孩子,虽然原则上他对于母亲的依赖性比较强,应当由母亲来抚养。但是,如果母亲有虐待暴力遗弃被判有期徒刑等不适宜抚养孩子情形的,法院也会考虑将孩子法院会觉会考虑将孩子交给男方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意愿,且抚养的条件近似的,那么要根据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孩子平日里学习成长的环境来综合考虑,毕竟离婚是父母双方的事,不应该涉及孩子太多。在这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对孩子生活学习稳定性和安定性的影响。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也可以约定子女轮流的父母家居住。

另外,婚姻中的过错不能成为剥夺过错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在判决中将孩子一律判给无过错方,以此作为对有过错方的惩罚,这其实是忽视了子女的利益。对于抚养权来抚养权纠纷来说,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子女,因此应充分的从子女的利益来考虑。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没有提出对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说明,并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对付子女抚养问题,协议达成一致,又不愿在法院中提出抚养权请求的,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