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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抚养权纠纷——哪些事实有利于主张抚养权?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真实案例:
张先生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3年,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户籍均为XX市。2014年生育一子张张小某因为双,因为双方是婚前相亲认识的,彼此了解比较少,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平日里因为各种琐事常常吵架,相互之间基本已经没有了感情,于是2020年9月,张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未予准许,直到现在双方仍然无法和好。时隔一年,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张自己和被告李女士离婚,婚内的孩子张小某由张先生自己来抚养,由李女士来支付抚养费,并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张先生离婚的父亲原告张先生自从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之后,近一年的时间从未回家。夫妻双方实际上是存在分居的状态,李女士要求分割。李女士要求分割某处房产,并且要求原告张先生给予其离婚补偿60万元,并要求孩子张小某随自己生活。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和李女士确实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张小某。现在,李女士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期间,李女士拿出给孩子录的视频中,给拿出孩子给孩子录的视频,播放视频中,孩子表示自己喜欢妈妈,李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父亲,平日工作比较忙。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将孩子交给张先生来抚养,势必会耽误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相比之下,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且与孩子的感情也更加深厚。
但是,孩子父亲张先生认为,自己虽然工作较忙,平日里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但是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且孩子的爷爷奶奶住的离孩子学校很近,接送也比较方便。并向法官表示,如果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张先生愿意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请求,并且李女士要求的房屋也可以继续由李女士居住。
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张小某随父亲张先生生活,李女士可以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由李女士居住使用。


案例分析:
孩子张小宝七岁对母亲具有深厚的感情依赖,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母亲绝对获得抚养权的一个证据。比如,在本案中,张小某只有七岁,对母亲既有深厚的感情,但是在怕人时并不绝对将张小某判给母亲,因为其对母亲的感情依赖并不能作为其对其利益最大化的一个绝对标准,法官依然需要综合来考虑。在原被告均要求抚养权七经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张小某跟随祖父母生活的时间比较长,学习也大多由祖父母来接送,并且住在祖父母住所附近的学校,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对张小某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法官一般会考虑作为将孩子判给孩子父亲张某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