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劳动报酬追索 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一、案件事实
原告信益公司与被告叶腾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信益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仲裁,以原告未足额支付薪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并没有发现少发被告薪资情况,在收到被告仲裁申请后,原告才得知薪资少发情况,2014年4月10日及时补发了被告薪资,原告并非故意拖欠被告薪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的规定,督导费用凭发票报支,被告在职期间并没有提供发票,而在仲裁时补充提供的发票并非真实,原告有权不予报销。为此,要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督导费。
被告叶腾学辩称: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786.72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573.44元、督导包干费10600元、2014年1月和2月工资、此次应诉差旅费和其他费用计6000元、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2014年3月和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督导费计21720元、办理领取失业金一切手续。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依法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原告对春节假薪资发放已作出规定,但原告没有按上述规定支付被告工资,至2014年4月10日原告才支付了被告工资。被告为外勤销售人员,根据原告之规定,原告每月固定支付被告督导包干费用,应当认定督导包干费用系劳动报酬,而原告没有及时支付给被告,故应当认定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的劳动报酬。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被告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67786.72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786.72元。在审理中,原告对仲裁裁决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督导费用10600元没有异议,并同意支付,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135573.4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支付了被告2014年1月、2月的工资,被告再要求原告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此次应诉差旅费和其他费用计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2014年3月和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督导费计21720元,而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办理领取失业金一切手续,未经仲裁,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信益公司支付被告叶腾学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督导费1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原告信益公司支付被告叶腾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786.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综上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如果遇到相关劳动争议,咨询专业律师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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