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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财产转移 一方擅自有偿转让该如何处理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导读:现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常常在双方闹离婚的过程中发生离婚财产转移这样的事情:一旦出现闹离婚的苗头,夫妻一方就私自将共有房屋无偿转让给父母或者亲友,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到足额的财产。然而绝大多数人已经知道该种私自无偿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至法院撤销转让,那么在闹离婚的过程中夫妻一方擅自有偿转让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杨某甲(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生活。2014年,王某要求与杨某甲离婚。王某向就财产分割事项与杨某协商。起初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王某态度特别坚决。这件单纯的离婚事件,却在协商过程中生出了令王某意想不到的事情。
杨某向王某展示了其与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一份“房屋转售凭据”(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尽头,便与杨某乙,此时已在外地安家,偶尔回老家看望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称王某要求分割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管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然毫不知情。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念头。
【律师分析】
争议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前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制度,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杨某乙是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地安家生活,偶尔才会回老家看望父母,如此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王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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