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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事实婚姻是否有效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即未领取结婚证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分秒用户问:
律师您好,想问一下我的婚姻如果没领结婚证,有了孩子不想在一起过了,怎么离婚呢?而且孩子还小,抚养权、抚养费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怎么走法律程序呢?
?

小律说法:
一、此种情况不属于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用办理离婚之类的手续,所以如要解除关系直接分手即可。
因为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参照婚姻法中关于子女处理问题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有小孩的处理情况与离婚孩子的处理情况是一样的。即:
a、2周岁以下的孩子归女方;b、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d、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三、解除同居关系抚养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父或母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温馨提示:
其实,事实婚姻较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但对于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所以,对于是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在法律上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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