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主体是否适格;(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