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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第二十八条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五)证据材料及清单;(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市法制部门协助处理。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应对工作。第三十条 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处理。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