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因为生意上对资金的需要,本案被害人熊女士找到某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希望能够办理信用贷款。投资公司的员工金某作为服务人员负责帮助熊女士申办了相关信用贷款的手续。在此期间,金某获取了熊女士的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当年9月,投资公司接到熊女士的咨询电话,询问自己申请的信用贷款是否最终获批,何时能够拿到投资公司代办的信用卡。投资公司经过查询发现,熊女士名下申办的两张信用卡早在8月份就已经被人领走,而领取人正是金某。熊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向相关银行查询,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资金已经被通过ATM机取款或POS机转账的方式,先后支出了17.7万余元。熊女士立刻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金某抓获。金某被抓获后,对自己冒领熊女士的银行卡并支取钱款的事情供认不讳,但她表示那些钱自己只是救救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自己今后有钱了就准备还给熊女士。
检察院依法将金某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金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考虑到案发后,金某的家人替她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钱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金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其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最终,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法院宣判后,金某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金某也已经被送至监狱服刑。(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