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苏先生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但履行期届满后,仍有部分款项没有收回。苏先生要求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但是建筑公司称张某并非他们的员工,钢材供应的工程是张某个人承包的。
苏先生现在手头的证明材料有:钢筋购销合同、项目实际承包人及现场材料员签字的材料进场单、发包单位的证明(证明张某是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物流公司付款证明等。苏先生想问下,张某的行为能否让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张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分析苏先生作为相对方是否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
如果苏先生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上的甲乙双方,除了苏先生的签名,还有建筑公司的盖章,那么很明显,该合同是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如果合同上虽写了一方为建筑公司,虽无盖章,但苏先生手上发包公司证明张某是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张某有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事宜;再则结合苏先生将钢材送至建筑公司的所在地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事实上建筑公司签收钢材并认可了;再通过物流公司的付款证明等凭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苏先生有理由相信张某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因此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可以让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