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先生两年前在一家4S店定了一辆二手的××轿车,当时4S店要求他缴纳5000元定金,双方签订了定车合同。马先生在与销售人员沟通时得知,如果有正当理由4S店可以退还定金。定车以后,马先生家里正好购买了一套新房,原本打算买车的钱挪用到首付款了。马先生问4S店工作人员,自己这边出了些变故,如果不打算继续买车,能否退还定金?4S店对此明确表态定金不退。
一段时间后,马先生攒够了买车的钱,前往4S店要求提车。没想到的是,4S店告诉马先生,原来定下的那辆二手的奔驰C200L轿车已经卖掉了。马先生提出,车既然卖掉了,那就应该退还定金,可4S店依然回绝了他的诉求。在定车合同上,并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之前必须购车之类的条款,因此马先生认为4S店不予提车又不退定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协商依然未果的情况下,马先生应该如何讨回这5000元定金呢?
【律师说法】
马先生与4S店签订定车合同,并按约缴纳了定金,对于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个是马先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4S店按约交付约定的轿车;第二种情形是马先生要求履行合同,但4S店未能按约提供轿车且其违约行为已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情形;第三种情形,在无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下,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则马先生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定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确认定车合同的约定,如果定车合同中明确了马先生所购买的轿车车架号,即约定的轿车具有唯一性,现4S店将该唯一车架号的轿车出售给他人,则4S店客观上无法再按约履行合同交付指定车辆,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马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定车合同中,仅约定了车辆型号为××,没有约定车架号,那只要该4S店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马先生交付同类型车辆,即可视为履约。如果是这种情况,还应进一步分析4S店是否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该类型车,按约交付车辆的,即履行了合同,马先生无权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但若4S店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该车,则马先生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如构成合同解除的,还有权要求双倍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