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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期付款有拖延有提前,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案情简介
201634日,钟女士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买了一套房子,当天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当年420日前支付第二笔购房款,20171230日交房时再支付购房尾款。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若买家延期付款90日内,且给付的购房款达到总房款的50%以上,每日按应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不足50%的,每日按迟延付款额的10%支付违约金;若买家延期付款90天以上,且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家应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后来,因为凑房款出现一些困难,钟女士于当年520日才支付第二笔房款,但在20171130日又提前支付了尾款。虽然支付第二笔房款拖延了一个月,但支付尾款提前了一个月,在这样的情况下,钟女士是否还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购房违约金?
 
律师说法】
首先要看看约束买卖合同的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还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法条,钟女士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延迟付款属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由于合同中并没有确认提前支付尾款可以抵消违约金,所以,需要为自己延迟支付第二笔购房款而承担违约金,提前支付尾款并不能抵消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钟女士觉得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