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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三、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在生活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历史文化的原因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三从四德”,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是千年的古训。“三纲”是西汉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学说的基础上首先明确提出的一种封建主义社会政治、伦理思想的教义。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封建教义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有这样的一个故事,有一对夫妻吵架,男人气冲冲地说:“按照周礼,你这样的人我早就休了。”太太说:“请问我的老公,周礼何人制定?”丈夫无不自豪地说:“当然是周公所制。”太太说:“要是周婆制定的话,是我休了你1
  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都是男子的天下,男子制定的法律,财产继承权肯定有利于男子,必然损害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2、世俗的偏见原因
  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说过:“几千年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法与习俗是不同社会形态和条件下存在的社会规范,它们都是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的反映。习俗是人们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自发地形成的。
  “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这个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习俗还根深蒂固地在许多人的头脑中生根。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也明显歧视妇女的权益。
  3、社会阶层分化的原因
  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上层中妇女所占的比例较少,而在社会中下层乃至底层中,妇女所占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就总体状态而言,妇女无论在对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还是在对文化资源的拥有上,均与男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同时必须应对两种挑战,既要反对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受到的歧视,也要反对自己在私人生活领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对待。女性在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事实表明: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同时受到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双重限制,她们是需要社会救助与家庭扶助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