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韩国民事执行官制度的特点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韩国执行官制度可追溯到法国的执达员制度,该制度于1887年被德国民事诉讼法仿照并传播到日本,后又从日本引进到韩国。执行官一开始在韩国被称为执达吏。1995年《韩国法院组织法》将其名称修改为执行官。韩国执行官是依照法令执行裁判、送达法律文书以及从事其他法律规定事务的独立司法机关。执行官和执行法院、第一审法院一起构成了韩国的强制执行机关。  韩国执行官制度不同于法官制度,区别如下:工作内容不同。执行官是从事有行政权属性的民事执行工作,而法官是从事中立裁判的司法权属性的工作。工作环境不同。法官的工作较多情况下在法院,而执行官更多是在户外,故执行官选任上吸纳了有丰富户外经验的行政人员。能力偏重不同。法官注重查明事实及法律适用能力,而执行官不仅注重以上能力,还要求了解行政登记等其他知识,并具有强壮体魄以履行执行工作。客观地讲,执行官具有选任多元化、履职灵活化、管理严格化的特点。
  选任多元化
  执行官来源多元。执行官不仅可从工作满10年的法院主事补(公务员)中选拔,还可以从检察机关工作满10年的检察主事补、行政机关工作满10年的登记主事补及警察机关的毒品主事补(从事毒品侦查的公务员)中选拔。执行官并不单独来源于法院,确保了更多优秀主体参与执行,增强了执行力量。
  虽然执行官来源十分广泛,但选任标准却十分严格。1.置产能力、行为能力有缺者不能任职。韩国已经立法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复权的个人破产者和民事行为能力有缺憾者不能担任执行官。2.受到刑事处罚者不能任职。受过刑事处罚后未达五年和刑事缓刑期间的人员不能担任执行官。3.公务员履历有缺点者不能任职。执行官选任十分看重被选任者在原国家机关的表现,是否受过惩戒处分,是否从公务员队伍被罢免等情况都是考核条件。4.年龄、体力不能胜任者不能任职。由于执行官特殊的工作环境和能力要求,志愿者的身体、精神及年龄都是考核条件,要确保能胜任执行工作。
  执行官选任程序严格。韩国对其他机关人员有意愿成为执行官者施行“申请和审核”制度。以从检察院系统选任执行官为例,志愿者需在执行官任期开始前3个月内,填写相关表格交大检察厅事务局局长审核。事务局长会参考志愿者所在检察机关长官意见,审核通过后向检察总长报告,并将推荐名单告知法院。此外,根据《韩国法院组织法》第55条规定,执行官被任命后,还需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忠诚履行工作职责。
  履职灵活化
  韩国执行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受地方法院领导和监督,履职相对灵活。
  工作内容灵活。执行官受法院指挥,也受当事人委托。执行官虽然来源广泛,但被任命为执行官后均受地方法院指挥和监督。执行官在法院的指挥下,从事文件、物品的送达,财物的追缴和出售等工作。
  除上述工作之外,执行官也受当事人委托,从事部分执行工作。执行官可经当事人委托从事告知、催告、动产拍卖、制作拒付证书的工作。《韩国执行官法》第19条规定,执行官在履职时并不领取法院发放的工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收取代理费。当执行官行使“预期利息追缴、诉讼费用裁判、保全物拍卖”的职责时,除收取代理费外,还可再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也就是说,执行官的薪酬来源于当事人,这增加了执行官履职的积极性。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执行官的收入源于执行当事人,但仍属于国家公务员,原因是:1.执行官行使强制执行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执行机关。2.执行债权人并不就执行官的行为产生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韩国民法第756条的规定,其赔偿责任归责模式明显区别于委托人因受托人行为产生的责任模式。3.执行官受当事人委托从事的行为是源于法律规定。执行官可经当事人委托从事告知催告、动产拍卖、制作拒付证书的工作是源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授权。
  执行机构设置灵活。它不同于执行机关,它是在执行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执行机构可不设在法院内,执行官可单独设置执行官办事处,该办事处应对执行官的履职手续费、住宿费、差旅费进行公示。在实践中,执行官独立设置办事处可以更接近执行现场,提高工作效率。
  执行业务范围分散。韩国民事执行机关由执行官、执行法院和第一审法院组成,各负责不同的民事执行业务。执行官负责具体行为和简单有体动产的执行;执行法院负责对不动产等复杂案件的执行;第一审法院熟悉案情,负责作为和不作为、意思表示义务等与执行裁判有密切关系的执行案件。
  在业务范围内,执行官有权对有体动产扣押、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全过程进行执行,更可视情况对易腐烂的扣押物及时出售。当有体动产拍卖所得金额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或多个债权人达成分配协议时,执行官可以直接将拍卖款分配与债权人,否则,由司法辅助官进行第二轮分配。在执行法院执行时,执行官作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对不动产、准不动产进行调查,查封、扣押、保管强制执行标的物,履行法律规定的文书送达和向债务人进行催告的职责。
  管理严格化
  由于执行官的选任多元、履职灵活,为确保执行官的行为符合道德、职业规范,韩国注重对执行官的管理。
  执行官的回避制度。《韩国执行官法》第13条规定,执行官本人及配偶与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四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的,或是证人、当事人代理人的,执行官应回避。否则执行官及其家属可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执行官的惩戒制度。设立在地方法院的执行官惩戒委员会是韩国的执行官惩戒决定机构。执行官违反职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谴责、罚金、停职、免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执行官的停职制度。执行官若被免职、停职、退休则停止履行职务。具体而言,执行官的任期为4年,且不能连任,任期届满则停止履职。执行官的退休年龄为61岁,相比韩国法官退休年龄更早。除了上文提到的几种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地方法院院长发现执行官身体、精神无法胜任工作时,可以直接让他停职。相比法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停职,韩国执行官的停职程序相对简单。
  总体而言,韩国执行官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优点:一是增强了执行机关力量。执行官来源多元决定其具备更多样化的技能。二是执行效率较高。通过审执深度分离的制度设计和业务、职权分工,执行官工作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工作效率高的特点。2008年韩国的执行案件数量仅为591342件,2017年增长到了962104件,增长率达到了62%。三是节约了财政支出。执行官的工资来源于当事人的代理费、手续费,为政府节省了财政支出。
  当然,该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行政化色彩太浓,执行官的行政级别套用普通公务员标准,法院院长可对执行官直接免职。从行政机关选拔执行官时,要考察志愿者在原机关的资历和职级,这对年轻的志愿者不公平,也忽略了执行官应有的司法属性。二是执行官任期太短,不利于专业知识的积累。在前期培训占用一部分时间后,用于执行实践的时间较短,执行官熟悉工作后不久即离开岗位,不利于保持执行官队伍的专业化和高效化。本文为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2019年课题《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