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记闻
作者:邓普云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为落实中法两国最高法院院长就加强两国司法交流签署的谅解备忘录,2015年11月2日至11月7日,应法国最高法院的邀请,笔者作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访问团成员访问了法国最高法院,就法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交流。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体系
法国现行司法制度具有自己的独特性,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将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分离,禁止司法权干涉行政权。基于这样的体制,法国形成了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共存的独特司法体系,司法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包括普通民事案件(其中包括环境资源案件)、商事案件、社会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和社会保险案件)、农村租约案件;刑事案件包括一般刑事案件、涉军刑事案件、海商事刑事案件等。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案件则由行政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包含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就法国司法法院体系而言,设置最高法院、二审上诉法院和一审刑事或民事法院三个层级。一审民事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近民法院、劳动争议委员会、农村租约对等法院等;一审刑事法院则包括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未成年人法院、军事法院、海商事法院等。民事、刑事案件除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大部分案件对事实部分实行二审终审制,而最高法院仅对案件进行法律复核审,不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在法国各级司法法院内,均有派驻的常驻检察官。
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民事案件中则负责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在民事案件中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代表法律、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法国的诉讼案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即每一起案件均由专业律师进行代理;在最高法院代理案件的律师则实行注册制度,只有在最高法院登记注册的律师才有资格在最高法院代理案件。
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于1790年,最早是拿破仑创立的国家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审判机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有两方面:一是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建议;二是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每年审理大约几千件案件,大多是关于建设工程许可及工业许可方面的案件,同时也包括环境污染方面的申报许可以及用水许可等案件。
法国法院内并没有专司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构,而是在法院内部指定某一审判庭或某一分庭负责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在最高行政法院,第六特殊争议环境分庭负责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在最高法院内,第三民事庭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而环境资源刑事类案件则由刑事庭负责审理;在上诉法院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通常属于轻罪法庭审理。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律渊源
法国最早的环境法律来源于国内法。早在1810年,法国法律就对环境保护设施申报问题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该制度现延续至今。2004年,法国制定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境宪章》,确认了个人对环境享有环境权,并允许人们对环境法提出质疑。该宪章围绕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即自然环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环境不是因为环境恶化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而是环境本身就是必须得到维护的主体。对此,法国最高法院曾经作出过一例判决,确认即便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也可以将环境本身作为受害一方。
宪章确定了4个重要原则:一是公众参与原则,即如果一项工程涉及公众,就要有公众的参与;二是生态修复原则,环境遭到破坏就必须得到修复,破坏环境的人须承担修复责任;三是防止风险发生原则,项目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在投产前须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申报,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投产建设,以防止风险发生;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2005年,《环境宪章》被纳入法国宪法,成为法国宪法的一部分,而2008年最高行政法院对一例转基因的案件作出裁判之后,更加确认了《环境宪章》的重要性。法国环境资源法包括分别制定的专门的《环境法典》《矿业法典》和《林业法典》。
《环境法典》囊括了几乎所有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令,其中包含了关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法令,是一部极其庞杂而精细的法典,也是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直接而重要的依据,被法国法官称为环境法的“圣经”。在法典之外,亦不排除在其他法律中对有关环境资源问题作出规定。
欧盟法是法国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尤其在环境法律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在欧盟理事会及欧盟法院引起了很多争议和诉讼,因而欧盟的立法机构对环境问题的立法非常积极。自1987年以来,欧盟此前很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逐步被修订为正式的欧盟指令,环境保护也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共同责任。
20多年来,法国法院引用了很多欧盟指令,这些指令与法国国内法一起,共同用以裁判案件。但在引用欧盟指令时,法官通常秉持的原则是:须首先确认该指令是否确实适合本国的国情以及该具体的案件,在适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指令。欧盟指令对法国环境法的影响非常大,到目前为止,法国在基因转变、生物多样性以及气候变化等方面均比较积极地响应了欧盟指令的精神。
此外,法国政府还缔结了众多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这些条约也是法国法院处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重要法律渊源。
法国环境资源的审判模式
在法国环境刑事审判中,法国司法法院并不排除受害人、地方政府同时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环保组织亦可在同一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刑事审判庭最终会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作出刑事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决。从这一点来看,法国的环境资源司法中民事和刑事审判结合得更为紧密。在同一污染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同时涉及环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责任的承担,只不过行政责任的承担需要行政法院作出裁决。
在刑事附带民事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仅有权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请求被告人支付修复环境的费用,但是不能直接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而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人,均有权请求启动环境刑事追诉程序,诉讼中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这一点是法国环境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
当然,受害者请求启动刑事追诉首先须向检察官提出,该诉最终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提交法庭审理,还取决于检察官的态度,如果检察官认为该诉讼显然不能成立,可直接不予受理;如果检察官经过调查,且调查取得的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污染的案情事实初步成立时,检察官即可将案件提交刑事法庭进行审理。
法国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预审制度
预审制度是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制度,主要功能是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公诉进行审查,以防止不必要和无根据的审判活动,保障公民的权利并节约诉讼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环境刑事案件通常来说属于轻罪,不需要进行预审程序,但由于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法国对环境污染类案件也非常重视,在巴黎大审法院和马赛大审法院设立了两个专门负责全国环境案件的预审处。当检察官认为某个环境污染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或重大时,就可以要求对该案件进行预审。
预审法官在预审程序中具有双重角色,一是有权对涉及污染的事实进行调查;二是对预审程序中出现的相关事项有权进行裁决。当预审法官认为所收集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专家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已经足以认定污染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结束预审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审判庭进行审理;如果预审法官认为调查结果不能认定构成污染犯罪,可直接驳回检察官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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